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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滦财务集团违法遭罚 无资格拟任董事参与董事会表决

2020/5/30 7:17:24发布278次查看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8日讯 昨日,中国银保监网站公布的唐山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唐银保监罚决字〔2020〕2号)显示,开滦财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开滦财务集团”)未经任职资格核准的拟任董事在董事会参与表决。
2020年5月21日,唐山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开滦财务集团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并处20万元罚款。
天眼查显示,开滦财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开滦集团”),持股比例51.00%;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为开滦财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40.00%。
开滦集团官网显示,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特大型能源化工企业,始建于1878年,已有142年的历史,创造了多个中国近代工业的第一,享有“中国煤炭工业源头”“中国近代工业摇篮”等盛誉,在2019年中国500强企业排名第250位,中国煤炭50强企业排名第16位。开滦集团前身是开滦矿务局,1999年底改制为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唐山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唐银保监罚决字〔2020〕2号)
唐山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开滦财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唐银保监罚决字〔2020〕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开滦财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董养利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未经任职资格核准的拟任董事在
董事会参与表决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唐山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0年5月21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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