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句标语在“醉驾入刑”九年后已经深入人心。但是作为车主,明知朋友饮酒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自己未饮酒未驾车是否就无责呢?近日,樊城区检察院就受理了一件车主未饮酒未驾车而涉嫌危险驾驶的公诉案件。浙江违章查询可以到网站详细了解,相信可以帮到您。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19日晚,王某甲、王某乙与朋友一起吃饭,席间王某乙喝了二两白酒,王某甲滴酒未沾。饭后,王某甲驾驶自己的小型普通客车送王某乙回家。途中,因王某甲不熟悉路况,王某乙自告奋勇要驾车。王某甲想都没想,直接将车辆交给王某乙驾驶,而自己则坐在副驾驶位置上。
当晚22时7分,王某乙被设卡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乙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0.62mg/ml,属于醉酒驾驶。
案件移送至樊城区检察院后,办案检察官认真审查案卷发现王某甲在明知他人醉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由他人在道路上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公安机关提出立案监督,对王某甲进行追诉。
“我知道王某乙喝酒了,但因为王某乙会开车,不知道其未取得驾驶证,我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王某甲写下深刻的悔过书,自己未开车未喝酒,也涉嫌危险驾驶罪,他被上了一节亲身经历的法治课。近日,樊城区检察院对王某甲以危险驾驶罪进行了追诉,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对其作不起诉决定;对无证驾驶者王某乙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王某乙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官说法
广大机动车车主朋友请注意,出借车辆要谨慎,喝酒的不借,无证的不借,用于违法犯罪的不借,否则可能成为他人犯罪的“帮凶”,构成共同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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