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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醒看待范冰冰涉税事件

2024/2/4 19:03:58发布19次查看
10月3日,新华社发布《税务部门依法查处范冰冰“阴阳合同”等偷逃税问题》的新闻,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税务要闻栏目做了转载,人民日报等主流媒体做了报道。本来我是不喜欢蹭热点的,特别是娱乐相关的热点,但看到新闻出来后众说纷杂,有宣泄情绪的,有推销移民的,有推销信托的,还有推销保险的,而真正有用的却很少。所以,我觉得有必要写一篇小文,通俗解读一下,再理性说明几个疑问。
1. 范冰冰涉税事件之官方新闻通告
以下全文转载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显示新华社新闻内容,重点内容加粗显示。已有了解的读者可直接跳到本文第2部分看通俗解读。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以及江苏省税务局获悉,今年6月初,群众举报范冰冰“阴阳合同”涉税问题后,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即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目前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从调查核实情况看,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剧组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此外,还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管辖,江苏省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追缴税款2.55亿元,加收滞纳金0.33亿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范冰冰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处4倍罚款计2.4亿元,对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计收入偷逃税款处1倍罚款计94.6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分别计0.51亿元、0.65亿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以及《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相关规定,9月26日,江苏省税务局依法先向范冰冰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对此范冰冰未提出听证申请。9月30日,江苏省税务局依法已向范冰冰正式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将追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收到上述处理处罚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缴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由于范冰冰属于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上述定性为偷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超过规定期限不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经查,2018年6月,在税务机关对范冰冰及其经纪人牟某广所控制的相关公司展开调查期间,牟某广指使公司员工隐匿、故意销毁涉案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调查,涉嫌犯罪。现牟某广等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国家税务总局已责成江苏省税务局对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第六分局等主管税务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已部署开展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对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查自纠并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的影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对个别拒不纠正的依法严肃处理;对出现严重偷逃税行为且未依法履职的地区税务机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将根据不同情形依法依规严肃问责或追究法律责任。
2. 范冰冰涉税事件之通俗解读
下面,我们用通俗的语言来解读这则新闻:
(1)6月初,接群众举报后税务机关开始查,税务人员经过3个月的努力工作,已经查清。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须补缴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总计约8.84亿元,其中,偷逃和少缴税款小计2.55亿元,滞纳金0.33亿元,各项罚款小计5.96亿元。具体见以下图表。
表1 范冰冰涉税事件追缴税款、滞纳金和
图1 范冰冰涉税事件追缴税款、滞纳金和
(2)根据最新刑法规定,只要范冰冰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3)范冰冰的经纪人阻挠税务部门依法调查,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仍在侦查中。
(4)国家税务总局责成江苏省税务局问责相关税务人员。
(5)国家税务总局已部署开展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年底前主动补缴税款者免罚,拒不纠正者严肃处理;未尽责的相关税务人员将依法依规严肃问责或追求法律责任。
3. 需要理性看待的若干问题
(1)罚款是否太少?
范冰冰案是我国税务部门近年来处理的个人偷逃税款金额最大的案件,从上述表1和图1可以看出,追缴总额8.84亿元中,罚款达到5.96亿元,占比67.4%,是偷逃税款1.4亿元(其中《大轰炸》618万,其他1.34亿元)的4.26倍。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偷税,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从当前的罚款4.26倍来看,处罚程度还是相当严厉的。
(2)为何不追究刑事责任?
从新闻稿可以看出,目前不追究刑事责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那我们来看具体规定。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将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此次修订后,以前的“偷税罪”改成了“逃税罪”,内容也是完全不一样了,尤其是增加了“阻却事由”,即具有处罚阻却事由的,不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这也就意味着,逃税案件必须先经过税务机关的处理,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补缴了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等,接受了行政处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否则才追刑责。
(3)修改刑法是为了保护谁的利益?
有的朋友可能认为,刑法修正案第二百零一条一定是为了保护资本家和权贵的利益!如果这样想,就大错特错啦。
从现实角度来讲,我国逃税现象非常普遍,大到企业的老板,小到租房的房东,甚至是国企,都想着少缴点税款。如果将这些人全部抓起来,别说警力不够,监狱也不够用。
从立法角度来讲,目的是保障国家税收制度的执行,重点不是为了抓人,能追缴到税款,能收到滞纳金和罚款,才是重点。如果把人抓起来养着,但税款却收不到,从经济效益角度来讲,国家也不划算,特别是对于能持续创造税收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自由还能进一步扩大税源。
从法律效果来讲,刑罚能威慑到犯罪分子,不在于法律规定的有多么严酷残忍,而在于任何犯罪分子都无法逃避刑法的惩罚。刑法学上有一个悖论“过重的刑法反而会增加犯罪的发生”,假设强奸罪一律死刑,就会导致奸杀案件直线上升。用在追缴税款上也是一样,处罚过重会让偷逃税者以更为隐晦的方式进行,并且会全力对抗税务部门介入,最终导致征税成本上升,而税收下降。
(4)为什么刘晓庆和离职代购空姐被抓?
刘晓庆案发生在2002年,而刑法修正案2009年实施,实属范冰冰运气较好。
离职代购空姐案我也是第一次听说,经谷歌获得信息为:离职空姐李晓航从事代购工作,多次携带从韩国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入境而未申报,2011年在机场被抓并公诉,一审认为逃税113万余元,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万元;李晓航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二审认为,指控李晓航的罪名成立,偷逃税款113万余元的证据不足,重新核定后数额为8万余元,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李晓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
这个代购案和范冰冰的案子完全就不是一回事,一个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个是偷逃税款,完全没有可比性。
值得一提的是,2014年9月9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十六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的起刑点,是偷逃应缴税额十万元。李晓航被认定的偷逃税款金额是8万元,如果放到今天,也可免除刑事责任。
(5)“范冰冰们”设立信托和购买保险可以避税吗?
以偷逃税款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或购买的保险,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不仅不能避税,税务部门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来收取税款,更加方便,更加快捷,建议大家远离提出此建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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