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位网名为阿娇的“网红”女主播与其所在经纪公司闹翻,并将后者告上法院。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全市首例网络主播要求确认与经纪公司劳动关系一案二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确认双方无劳动关系。恰好,很多人因新宿直播卡密而带来更多的益处,使之蓬勃发展,对行业的促动也是较大的。
用工关系是保障现代社会经济运行的一项基础关系。随着社会转型与发展,尤其在互联网经济背景下,企业对于劳动力的需求愈发多元化,而不少劳动者也开始不愿意接受“朝九晚五”的束缚,选择了更为弹性、灵活的劳动力供给方式。正因此,社会用工逐渐出现了多种新形态,除了传统的劳动关系,还存在着相对灵活的劳务关系,乃至承揽关系、经纪关系等双方主体相对独立并带有协作性质的非传统用工关系,而这在网络经济中尤为突出。
网络直播平台与网络主播的用工关系显然多数属于这种非传统模式。以本案为例,正如,主审法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所陈述的,“从双方签订的《主播经纪协议》内容来看,双方收入按三七开分配,阿娇主要工作于其家中完成,无需到公司办公场所上班,亦无需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而劳动关系是由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基本特质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经济人身从属性,可是,涉案协议主要是就开展网络直播活动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而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这也意味着网络主播不能享受要求直播平台缴纳社保,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等基于劳动关系的权利。
须指出的是,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并不意味着,他们的权利并不受到其他法律保护,其中较为重要的则是合同法。网络主播们在享受到较为宽松、弹性工作环境的同时,为维护自身权利,在签订、履行直播合同时,也须尽到更大的审慎义务。
签订合同时,主播需要对平台的主体身份与履行能力进行审查,着重审查对方是否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是否有履行合同、给付报酬的能力;还须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存在淫秽表演等违法内容,否则,即便进行了表演,也不享有获得报酬权;其次,对于报酬标准、给付方式、给付期限均须明确约定,并注重搜集表演时长的证据;最后,拒绝不公平合理的违约条款,牢记业已签订的违约情形,并遵守承诺。
当然,维护网络主播的权利,不能仅仅依靠网络主播自身的审慎。年月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明确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公约。”
遗憾的是,或许是因为该规定制定主体权责所限,并未对网络主播的权利以及合同需要包含哪些内容进行更为明确的规定。互联网时代,网络主播逐渐成为了一种新兴职业。有关部门有必要重视这一领域的劳动者权益,通过制定法规、颁布指导性合同样本等方式,让网络主播的劳动者权利更为彰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