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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重发:超工商执照经营范围的收入如何开具发票

2023/6/19 17:15:11发布44次查看
编者按:在实务中,一项经济行为是否缴纳增值税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我们必须掌握,这就是今天重新学习的纳税法定规则,只有掌握了这个规则,就能判断是否缴纳增值税,是否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比如超工商执照经营范围的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是否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能否进行进项税抵扣?本文试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
南方吉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7年7月取得超出工商执照经营范围的出售2010年6月购置的不动产收入2000万元(购买方为如意集团有限公司)。问吉祥公司取得超过经营范围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能否抵扣?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二、实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文件规定,判断一项经济行为是否缴纳增值税,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应税行为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意,不是纳税人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应税行为是属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进口货物,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3.应税行为是为他人提供的。
4.应税行为是有偿的。
三、案例解析
根据本案的资料:吉祥公司2017年7月取得超过工商执照经营范围的出售2010年6月购置的不动产收入2000万元。问吉祥公司取得超出经营范围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能否抵扣?
吉祥公司取得的出售2010年6月购置的不动产收入2000万元,虽超出工商执照经营范围,但税法判断经济行为缴纳增值税的标准是否是增值税的应税行为,而不是工商执照经营范围。本案的经济行为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
由于吉祥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因此,吉祥公司不管是不是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因是小规模纳税人,购买方如意集团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都需要地机关申请代开。
购买方取得购买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如意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可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思考:请读者自行计算吉祥公司2017年7月取得超过工商执照经营范围的出售2010年6月购置的不动产收入2000万元,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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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赞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赞,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你的的向导,而你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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